安乐死是否应合法化
一直都有争议
有人认为此举对生命缺乏尊重
也有人认为这是病人的权利
全国人大代表刘贵芳认为,生是人的权利,死也应该是人的一种权利,安乐死承认了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。
人大代表:建议安乐死合法化
全国人大代表、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刘贵芳对记者说:“我是个来自基层的医务工作者,亲眼看到过一些病人得了不治之症的痛苦状态。”她呼吁安乐死应该在我国合法化,在合法基础上规范安乐死行为。
长期以来,围绕安乐死的提议和讨论,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。近年,不断有人大代表呼吁为安乐死立法。
刘贵芳解释,选择安乐死的对象,主要是癌症晚期等不治之症的患者:
“面对那些痛苦万分的绝症患者,如何维护他们死亡的尊严,如何让他们临终前有一个安详的状态,安乐死无疑是一种理智的选择。”
刘贵芳认为,生是人的权利,死也应该是人的一种权利,安乐死承认了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,是文明的进步,“人有权以这种(安乐死)方式结束自己的痛苦。”
刘贵芳说,病人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选择安乐死,主动结束痛苦,医生为病人实施安乐死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选择,也是履行自己的职责。
她建议我国法律不应回避安乐死,有关部门应早日出台政策,推动安乐死合法化,以惠及更多的不治之症患者。
34年来,数百位人大代表相继提交
“安乐死合法化”相关提案
其实关于“安乐死”的立法,我国早在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就讨论过。
据了解,彼时在全国人大提出安乐死议案的是严仁英和胡亚美,两人分别是中国妇产科学和儿科专业的泰斗。严仁英在议案中写下这么短短几句话:
“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,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,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。”
到了1994年全国两会期间,广东32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“要求结合中国国情尽快制定‘安乐死’立法”议案。
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,170位人大代表递交了4份有关“安乐死”立法的议案。
2003年3月9日,全国人大代表神经外科专家王忠诚,受胡亚美教授的委托,向大会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试行“安乐死”并建立相关法规的建议。
出于多方面因素的考量,
相关立法并没有推行。
时至今日,依然不断地有人大代表在两会上提出相关的提案。
“重度癌症患者到了晚期的时候实际上就是镇痛,往往人到最终没办法治疗的时候都要经历癌痛。”全国人大代表李杰也曾表达过类似观点。据媒体报道,他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,和马一德代表建议“安乐死”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,“人的最终尊严应该受到保护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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